原文作者:xxzhang 我于2010年4月在新乡新玛特大商电器购买一款3999元的TCL液晶电视。2012年7月份半个屏幕出现多条彩色竖线。时好时坏,到8月份彻底不能观看。遂报修新乡售后。师傅检查后让我把电视送至售后部(本应该他们自已拉走的)。送到后开具了维修单。之后电话告知屏坏,厂家寄屏需一个月。好吧,等。 一个月后询问进展,称此款配件厂家停产,无法维修。称将请示领导处理。期间多次电话询问都称在申请中。又近一个月后售后称同意给我换一款42寸的新机,但要加800元。我调查此款机器市场价为3200元左右,为此拒绝接受。要求按国家三包规定给我换价位相当的新机。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消息。 直到2012年11月底再次讨要结果,称经申请,有一款42寸样机和一款39寸新机供选择,但询问型号时售后称尚不清楚。我表明态度,尺寸可以小,但价位必须和我之前的机子相当。否则我将不予接受。售后称2011年上市的,价位在四千多,让我放心。为此同意此方案。之后售后向我索要发票的件称办理换机手续。经多方咨询再三考虑,本着协商解决信任对方的态度,将发票交于售后人员,并让售后写下发票取到条作为依据。 一周后售后称新机到,称市场价在三千多,一定让我满意。问了型号后调查市场,多家商场价格都在2690至2999元之间,并且还有300元补贴。实际价格仅2400-2700间。与答应条件相差甚远。为此不能接受。多次与总部售后400反应希望给解决,400还是将问题返给新乡售后。新乡售后称只能给此款新机,没有任何作用。 虽然TCL售后自始至今态度还可以,但从事件发生已四个月,解决问题不积极,拖拉。我对TCL已失去信心,为此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称退货可以但要按厂家规定0.1%收取折旧费,希望我接受所换新机。 经多方查询,我的情况符合三包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全额退款。收取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我要求商场全额退款。请求315给以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