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G智能手机的逐渐普及,手机上网产生“天价流量”的现象屡屡被媒体曝光,一些对智能手机及移动互联网不熟悉的手机用户,由此产生了“流量恐惧症”,担心一旦操作不当,无形中就会导致巨额账单的产生。针对手机上网流量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讲解与提示。 手机“被上网”吸费万元 公司擅开套餐应买单 前不久,王某的手机突然接到一条短信通知,称因其手机拖欠费用一万余元,故对其手机予以停机,并要求他尽快补齐拖欠的费用。王某接到短信后大吃一惊,马上对自己的手机费用情况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除了正常使用所产生的100余元费用之外,还有一万余元的上网流量费。但是王某确认自己从未用手机上过网,只是曾经通过客服电话向某通讯公司的话务人员询问过如何办理手机上网套餐的事情,但未要求开通。接到通讯公司的短信通知后,王某查询发现自己咨询过的那款手机套餐已被开通。多次与通讯公司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通讯公司停止侵权,并恢复他对该手机卡的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使用的手机卡所开通的这项上网套餐服务,必须由用户本人在通讯公司的营业厅办理,该套餐在机主未主动关闭网络连接服务时,将自动连接到网络并产生上网流量,特别是在使用手机玩游戏的时候,更是会产生非常大的上网流量。通讯公司未能提供王某开通该上网套餐的业务受理单,也没有向王某告知这项功能的收费标准,即开通了该项上网套餐服务,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并造成王某手机因欠费而停机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通讯公司取消擅自为王某开通的上网套餐,并恢复王某手机卡的正常使用。 法官释法: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事先难以预见的收费项目,经营者未经明示不得收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亦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10条也明确指出,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流量超出仍称有剩余 服务存在瑕疵应退费 近日,李某收到手机上网服务短信提醒称:“发送LL到10086注册,本月流量大于70M,次月赠送70M。”李某在收到短信后参加了该活动。当月31日晚22点40分,他向10086发送短信查询流量,得知自己本月的包月流量还有剩余,即开始上网消耗流量,直至当晚23点05分,10086发来短信称其流量已超过70M。李某认为,这意味着本月流量用完,自己能获得了下月的赠送流量。 第二天中午,李某却接到短信,提醒其话费已不足3元。经过查询,得知从头天晚上21点35分开始,其手机流量已超出包月的70M,超出部分共花费56.11元。这时李某犯了迷糊,31日当晚22点40分时自己曾发送短信查询流量剩余情况,10086回复说还有剩余,可是从通讯公司营业厅打出的消费账单上看,早在当天21点35分就已经超出流量了。明明流量早已超出,却告诉用户还有剩余。李某怀疑通讯公司是以赠送流量的方式骗用户多用流量,涉嫌故意骗取钱财。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通讯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话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流量提醒短信与实际账单自相矛盾,在李某的手机已超出套餐流量的情况下,仍回复其流量还有剩余,通讯公司因计时延误导致用户多消耗流量,属于服务瑕疵。用户要求通讯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有据。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针对流量提醒服务中的计时延误问题,上述案例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确认:通讯公司的短信提醒服务滞后时,属于服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用户在办理并使用流量提醒服务后,要注意保存流量提醒的证据,并同通讯公司的消费单进行比对,若发现二者不一致,可以此作为主张通讯公司服务瑕疵的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网流量超标被停机 机主事前知情难索赔 张某用某通讯公司手机卡订制了该公司2元上网包月服务,每月可享受10兆流量。后来,张某发现手机无故欠费停机,经向客服反映,被告知停机的原因是上网流量超出所致。张某认为,既然超出包月服务范围,通讯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但通讯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提醒和告知,而是直接停机。因此,张某认为通讯公司误导消费者的行径纯属欺诈,直接收取的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此外,其未履行提醒和告知义务,明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之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通讯公司双倍退还其多收取的费用,共计105.6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讯公司受理张某此项业务申请时向其出具了《业务登记单》一份。该登记单在背面的《客户须知》中写明:使用限时类宽带资费的客户关注时长的方式有三种:(1)开通免费手机短信提醒服务;(2)拨打客服热线查询;(3)到本公司营业厅前台查询。最终法院认定通讯公司并未侵犯张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现实中遇到这类通讯费纠纷的消费者很多,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约定通讯公司的告知提示义务,通讯公司也已经提前告知了上网流量的查询方式,张某的诉求缺乏法律支持,所以才会败诉。 需要指出的是,通讯公司的提示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用户仅以通讯公司不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主张权利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许多收费版的应用软件很大,在手机上下载、更新就会产生高额流量。WiFi与移动网络切换及手机病毒和木马也可能产生“天价流量”。因此,法官特别提示广大手机上网用户,使用通讯公司的上网流量业务时,应提前明确约定服务的内容,知晓自己所能享受的服务种类、服务期限、服务到期之后是否自动继续订制;在开通流量提醒的功能后,应及时保存通讯公司进行流量提醒的服务内容,如有异常情况可以申请通讯公司出示消费详单,确定通讯公司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警惕运营商有无明示的收费项目,做到知晓服务内容,增强维权意识,远离手机上网“天价流量”。 |